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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为预防空气传播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防止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呼吸道致病微生物,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空调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甲醛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4.1 冷却水、冷凝水

  空调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军团菌。

4.2 空调送风

4.2.1 空调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 1 中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表 1 :公共场所新风量标准值

场所名称

新风量标准值

(m 3 /h . 人 )

饭店、宾馆

3~5 星级

≥ 30

1~2 星级

≥ 20

非星级带空调

≥ 20

饭馆(餐厅)

≥ 20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 20

游艺厅、舞厅

≥ 30

酒吧、茶座、咖啡厅

≥ 10

体育馆

≥ 20

商场(店)、书店

≥ 20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

≥ 20

飞机客舱

≥ 25

 

4.2.2 空调系统送风应满足表 2 的要求。

表 2 空调送风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求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

£ 0.15 mg/m 3

细菌总数

£ 500 cfu/m 3

真菌总数

£ 500 cfu/m 3

b -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4.3 空调风管

4.3.1 空调风管的积尘中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4.3.2 每平方米风管内表面的积尘量不应大于 20 克。

4.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4.1 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空调系统,其净化消毒装置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装置的卫生安全性应满足表 3 的要求 。

表 3 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

指标

允许增加量

臭氧浓度

£ 0.10 mg/m 3

紫外线强度(装置周边 30cm 处)

£ 5 m w/cm 2

PM10 浓度

£ 0.02 mg/m 3

4.4.2 空调系统安装的净化消毒装置的性能应满足表 4 的要求。

表 4 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

指 标

条 件

要 求

装置阻力

正常送排风量

£ 50 Pa

颗粒物净化效率

一次通过

3 50%

5•  卫生检验检测

5.1 空调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检测,抽样数量根据空调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空调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见附录 A 。

5.3 空调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 B 。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 C 。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 D 。

5.6 空调系统使用的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检验

5.6.1 装置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 2 装置本身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增加量的检验结果值应为装置入口、出口浓度差值。

5.6.3 装置释放出的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 GB/T 18883 中附录 A 紫外光度法。

5.6.4 装置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4.4 规定的方法。

5.6.5 装置释放出的 PM10 颗粒物浓度的检验采用 WS/T 206 规定的光散射法。

5.7 空调系统使用的净化消毒装置的性能检验

5.7.1 净化消毒装置的性能检验应在实验室条件和现场条件下分别进行。

5.7.2 装置阻力的实验室检测方法见附录 E 。

5.6.2 装置的颗粒物净化效率实验室检测方法见附录 F 。

5.6.3 空调系统使用的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消毒效果评价方法见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5.7 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的检验方法见附录 G 。

5.8 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 H 。

6•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7.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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