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的时效问题,有人认为,由于招标文件包含了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技术规格、投标须知等重要内容,因而,根据我国的到达主义原则,招标生效应从投标人收到或购买到招标文件时开始。招标生效后到投标截止日期,是招标的有效期。这个期限也是投标准备期。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不得随意撤回、修改或变更招标文件。招标有效期的长短,一般视招标项目的大小和复杂程度而定,总的要求是,要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如欧盟采购规则中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截止日期止,不得少于52天。如果在此期间有大量的招标文件需要提供,或者承包商有必要勘察工程现场或审查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展延投标截止日期。 招标生效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失效,招标人不再受其约束:(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招标有效期内无任何人响应;(2)招标已圆满结束,招标人选定合适的中标人并与签订合同;(3)招标人终止,如死亡、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等。 通常认为,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就法律性质而言,通常认为投标属于要约,因此应具备要约的条件并发生要约的效力。所以,在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时生效,同时对招标人发生效力,使其取得承诺的资格。但招标人无须承担与某一投标人订约的义务,除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有明确相反表示外,招标人可以废除全部投标,不与投标人中的任何一人订约。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1)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标底或合同估价,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2)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均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人过少,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如何确定投标的有效期,一直有争议。由于我国有关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便出现多种情况:有的到中标通知日止,有的到合同签订日止,有的到投标截止日后多少日止,我们认为,为了明确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应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一个有效日期止。这样规定,有利于约束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抓紧时间,认真评标,择优选定中标人。防止在评标和审批中举棋不定,无休止地争论和拖延,以保护投标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保证不随意变更或撤销投标。 投标有效期的长短,由招标人确定,基本要求是要能保证在开标后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评标、上报审批、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一般少则几天,多则几十天不等。投标生效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失效,投标人不再受其约束:(1)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投标有效期届满;(3)投标人终止,如死亡、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等。 关于定标,通说认为,定标是招标人从投标人中决定中标人。从法律性质上看,定标即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承诺。但是,招标人的定标也可以不完全同意投标人的条件,需要与中标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进一步谈判、协商。此时,招标只是选定合同相对人的方式,定标不能视为承诺。一般认为:为了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开标应公开进行。开标后,招标人须进行评标,从中评选出条件最优者,最终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之选定意味着招标人对该投标人的条件完全同意,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