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条 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Ro=1/an+Rj+1/aw (3.1.6-1)
或 Ro=Rn+Rj+Rw (3.1.6-2)
式中:Ro---围护结构的传热阻(m2·℃/W);
an,Rn---同式(3.1.4-1~2);
aw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2·℃)],按表3.16采用;
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m2·℃/W),按表3.16采用;
Rj---围护结构本体(包括单层或多层结构材料层及封闭的空气间层)的热阻(m2·℃/W)。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 表3.1.6
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 |
aw
W/(m2·℃)
[kcal/(m2h·℃)] |
Rw
(m2·℃)/W
(m2·h·℃/kcal) |
外墙和屋顶 |
23(20) |
0.04(0.05) |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
17(15) |
0.06(0.07) |
闷顶和外墙上有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
12(10) |
0.08(0.10) |
外墙上无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
6(5) |
0.17(0.20) |
第3.1.7条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层数,可按表3.1.7采用。
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 表3.1.7
建筑物及房间类别 |
室内外温度
(℃) |
层数 |
外窗 |
阳台门 |
天窗 |
民用建筑(潮湿的公共建筑除外) |
<33
≥33 |
单层
双层 |
单层
双层 |
-
- |
干燥或正常湿度状况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
<36
≥36 |
单层
双层 |
-
- |
单层
单层 |
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
<31
≥31 |
单层
双层 |
-
- |
单层
单层 |
散热量大于23W/m3,且室内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
不限 |
单层 |
- |
单层 |
注:(1)表中所列的室内外温差,系指冬季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
(2)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定的
限制。
第3.1.8条 设置全采暖的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要求的提前下 其开窗面积应尽量减小。
注:民用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执行。
第3.1.9条 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当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二、 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厂区只有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不主时,宜采用高温水作热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可采用蒸汽作热 媒。
注:(1)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辐射采暖的热媒,应符合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第3.1.10条 散热器采暖系统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级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医辽卫生及托幼建筑等,热水温度宜采用95°C;其他民用建 筑,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
二、放散棉、毛纤维和木屑等有机物质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C;
三、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生产厂房,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述物质自燃点的80%,且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C。
注:有根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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