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冷凝器冷却水断水保护 及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帮保护 。 第4.4.2条 吸收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冷水或冷剂水的低温保护; 二、溴化锂溶液的防结晶保护、 1、发生器出口浓溶液的高温保护; 2、冷剂水的液位保护; 3、冷却水断水或流量过低保护; 4、停机时防结晶保护; 三、冷却水温度过低保护; 四、屏蔽泵过载及防汽蚀保护; 五、蒸发器中冷剂水温度过高保护 。 第4.4.3条 设计时,宜采用带能量自动调节装置的制冷设备,当其台数较多时,宜采用能量调节和台数调节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第4.4.4条 制冷设备的运行台数,宜根据实际需要的冷负荷,冷水量或冷水温度进行控制。 第4.4.5条 制冷机应与冷却水系统的水泵联锁。当采用风冷式冷凝器时,压缩式制冷机应与冷凝的通风机联锁。 第4.4.6条 制冷装置中,下列主要参数宜设置检测仪表: 一、蒸发器的冷水进出口温度; 二、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三、压缩机排气和吸气的压力和温度; 四、离心式压缩机的轴承温度; 五、吸收式制机发生器的蒸汽入口温度和压力,凝结水的出口温度; 六、吸收式制冷机屏蔽泵的压力。 注:当制冷装置自带检测仪表时,可不另行设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