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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决策机制和制度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得到全面实施;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得到遵守,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环境保护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与所承担的责任紧密挂钩……这些都已被确定为全国环保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2005~2009)工作目标。 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在环境保护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环保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 完善环境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建立环保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 《规划》提出,2005~2009年的5年间,将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了完成这个目标,环保系统将建立并完善环境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环境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起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将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按照法定的程序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立法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在有关网站、环境报刊上公布环境立法草案,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说明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听取专家、第一线环境管理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同时,《规划》确立了环境保护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规划》明确,环境保护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确立的环境管理制度实施之后,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清理环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实施情况和实施机关的评估建议及时地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健全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环境行政决策机制;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规划》要求,到2009年,初步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决策机制和制度体系。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环境信息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权威,保障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环境行政管理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据悉,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规划》明确要在环保系统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环境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环境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环境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必须以公示、听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建议、环境标准、环境管理政策和重大措施、环境保护规划、投资预算安排、重要项目审批等重大决策及重要事项,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局(厅)务会议或局(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洁净网 除完善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外,《规划》还要求环保系统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定期对重大环境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完善环境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遵守环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完善环境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层级监督明显加强;环境保护系统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