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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职业照射导出 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 2 0.1~3 87 0.25 (20) 1) 3~30 150/√ ̄ f 0.40/√ ̄ f (60/f) 1) 30~3000 (28) 2) (0.075) 2) 2 3000~15000 (0.5/√ ̄) 2) f (0.0015/√ ̄) 2) f f/1500 15000~30000 (61) 2) (0.16) 2) 10 注: 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2)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 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 0.1~3 40 0.1 (40) 1) 3~30 150/√ ̄ f 150/√ ̄ f (12/f) 1) 洁净网 30~3000 (12) 2) (0.032) 2) 0.4 3000~15000 (0.5/√ ̄) 2) f (0.5/√ ̄) 2) f f /7500 15000~30000 (27) 2) (0.073) 2) 2 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2)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 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 6min 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 (1): Ai,j ΣΣ -------- < 1……………………………………(1) ij Bi,j,L \ 式中 : Ai,j——第 i 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 Bi,j,L——对应于j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洁净网 2.2.4 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 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声下8h连续工作。 3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3.1 下列电磁辐射体可以免于管理 3.1.1 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3.1.2 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表3 可豁免的电磁辐射的等效辐射功率 频率范围,MHz 等效辐射功率,W 0.1~3 300 >3~300000 100 3.2 凡其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的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3.2.1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2.2 新建或新购置的电磁辐射体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必要时以实测为基础划出防护带,并设立警戒符号。 3.3 一切拥有产生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3.3.1 工业、科学和医学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必须具有满足“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证明书。运行时应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并避免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3.3.2 长波通讯、中波广播、短波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离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安全限值的要求。 3.4 电磁辐射水平超过2.2.1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3.5 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施行电磁辐射防护训练。训练内容应包括: a. 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b. 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 c. 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 d.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4 电磁辐射监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