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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为预防空气传播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防止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呼吸道致病微生物,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2. 适用范围 洁净网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空调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甲醛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4.1 冷却水、冷凝水 空调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军团菌。 4.2 空调送风 4.2.1 空调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中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表1:公共场所新风量标准值 场所名称 新风量标准值(m3/h.人) 饭店、宾馆 3~5星级 ≥30 1~2星级 ≥20 非星级带空调 ≥20 饭馆(餐厅) ≥20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20 游艺厅、舞厅 ≥30 酒吧、茶座、咖啡厅 ≥10 体育馆 ≥20 商场(店)、书店 ≥20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 ≥20 飞机客舱 ≥25 4.2.2 空调系统送风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空调送风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求 可吸入颗粒物(PM10) £0.15 mg/m3 细菌总数 £500 cfu/m3 真菌总数 £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4.3 空调风管 4.3.1 空调风管的积尘中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4.3.2 每平方米风管内表面的积尘量不应大于20克。 4.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4.1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空调系统,其净化消毒装置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装置的卫生安全性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 指标 允许增加量 臭氧浓度 £0.10 mg/m3 紫外线强度(装置周边30cm处) £5 mw/cm2 PM10浓度 £0.02 mg/m3 4.4.2 空调系统安装的净化消毒装置的性能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 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 指 标 条 件 要 求 装置阻力 正常送排风量 £ 50 Pa 颗粒物净化效率 一次通过 ³ 50% 5. 卫生检验检测 5.1 空调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检测,抽样数量根据空调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空调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见附录A。 5.3 空调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空调系统使用的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检验 5.6.1 装置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 装置本身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增加量的检验结果值应为装置入口、出口浓度差值。 5.6.3 装置释放出的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8883中附录A紫外光度法。 5.6.4 装置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4规定的方法。 洁净网 5.6.5 装置释放出的PM10颗粒物浓度的检验采用WS/T 206规定的光散射法。 5.7 空调系统使用的净化消毒装置的性能检验 5.7.1 净化消毒装置的性能检验应在实验室条件和现场条件下分别进行。 5.7.2 装置阻力的实验室检测方法见附录E。 5.6.2 装置的颗粒物净化效率实验室检测方法见附录F。 5.6.3 空调系统使用的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消毒效果评价方法见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5.7 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的检验方法见附录G。 5.8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H。 6.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7.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洁净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