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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除尘与净化第4.5.1条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当湿法除尘不致影响生产和改变物料性质时,宜采用湿法除尘,当湿法除尘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除尘或机械与湿法的联合除尘;生产上不允许物料加湿时,应采用机械除尘。 第4.5.2条 水力除尘的用水量,应在生产流程的起始扬尘点和破碎地点多分配一些。 布置水力除尘喷嘴时,应尽量防止水滴落到设备的传动部件上,采用联合除尘时,不应将水滴吸入风管中。 注:采用水力除尘时,水量和水压应稳定,水质应符合要求,确保水中悬浮物不致堵塞喷嘴。必要时,水力除尘装置应与有关工艺设备联制锁。 第4.5.3条 放散粉尘的工艺设备,应尽量采取密闭措施。其密闭形式,应根据设备特点、生 产要求以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分别采用局部密闭、整体闭密和大容积闭密。 第4.5.4条 吸风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逸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有条件时,可采用实测数据或经验数值。 第4.5.5条 确定密闭罩吸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考虑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吸风口的平均风速,不宜大于下列数值: 细粉料的筛分 0.6m/s 物料的粉碎 2m/s 粗颗粒物料破碎 3m/s 第4.5.6条 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宜按其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 注:非同时工作吸风点的排风量较大时,系统的排风量,可按同时工作的吸风点的排风量计算,但应附加各非同时工作的吸风点排风量的15%~20%,且在各间歇工作的吸风点上必须装设闭门,必要时,应与工艺设备联锁。 第4.5.7条 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宜按本规范附录十一采取。 第4.5.8条 除尘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生产流程、是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大时,宜合设一个系统; 二、同时工作但粉尘种类不同的扬尘点;当工艺允许不同粉尘混合回收或粉尘无回收价值时, 亦可合设一个系统; 三、温温度不同的含尘气体,当混合后可能导致风管内结露时,应分设系统。 注:除尘系统的划分,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1.10条的要求。 第4.5.9条 除尘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一、含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温度、湿度、流 量及含尘浓度。 二、粉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粒径分布、腐蚀性、吸水性、硬度、比电阻、粘结性、纤维性和 可燃性、爆炸性等; 三、净化后气体的容许排放浓度; 四、除尘器的分级效率或总效率; 五、粉尘的回收价值及回收利用形式; 六、维护管理的繁简程度。 第4.5.10条 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含尘污水。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和便于维修管理等因素,必须采取妥善的回收式或处理措施;工艺允许时,应纳入工艺流程回收流 程。 注:(1)含尘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三度"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 卫生标准》的要求。 (2)处理干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时,尚采取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 第4.5.11条 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行产设备(胶带运输机、料仓等)的上部。 当收集的粉尘不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应设贮尘斗及相应的搬运设备。 第4.5.12条 干式除尘器的卸尘管和湿式除尘器的污水排出管,必须采取防止漏风的措施。 第4.5.13条 吸风点较多时,除尘系统的各支管段,宜设置调节阀门。 第4.5.14条 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当布置在正压段时,应选用排尘通风机。 第4.5.15条 湿式除尘器有冻结可能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