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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2条 外表面温度高于80oC的风管和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及管道,其外表面之间,应有必要的安全距离;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第4.6.33条 输送温度高于80oC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风管,在穿过建筑物的可燃或难燃烧体结构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隔热层,其厚度应按隔热层外面温度不超过80oC确定。 第4.6.34条 输送高温气体的非保温金属风管沿建筑物的可燃或难燃材料结构敷设时,应采取遮热防护措施;否则,管道外表面和该建筑结构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气体温度低于或等于300oC时,不应小于0.3m; 二、气体温度高于300oC时,不应小于0.6m。 注:气体温度高于500oC时,尚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4.6.35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4.6.36条 当排除含有氢气或其比空气密度小的可燃气体混合物时,局部排风系统的风管,其全长均应按气流流动方向向上坡。 第4.6.37条 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机室,应设不小于每小时2次换气的送风,排风机室应设排风量大于送风量至少每小时1次换气的送排风,或仅设每小时至少1次换气的排风。 第4.6.38条 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通风机室,其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炎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